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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摘    要: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

关 键 词:一次性  赔偿办法  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  近亲属  事故伤害  童工  用人单位  伤亡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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