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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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镇藤,傅文魁,孙辉,陈龙,冯仁强,谢佑平,陈卫东. 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 15(4): 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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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镇藤 傅文魁 孙辉 陈龙 冯仁强 谢佑平 陈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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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3.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基层科 4.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5.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6. 复旦大学法学院 7.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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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烟台市检察机关把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平和司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办法是与当地企业签订帮教协议,设立帮教基地,外地犯罪人可以在帮教基地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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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外来务工人员 检察机关 法的适用 当地企业 同工同酬 企业职工 烟台市 |
Accessory Measures of the Criminal Compos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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