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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兼论勒赎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引用本文:王树茂.“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兼论勒赎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J].中国检察官,2011(6):21-22.
作者姓名:王树茂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510623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一定要求付诸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一经实施完成,不管是否实施勒索行为、得逞勒索目的,即成立绑架罪的既遂。

关 键 词:客观构成要件  勒索行为  绑架罪  抢劫罪  犯罪目的  劫持人质  行为人  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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