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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用卡和其他物品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吴雪萤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361006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吴某、肖某、张某雇请赵某驾驶闽C-DB125轿车窜至古地石往蔡塘方向路口附近,以"掉钱捡钱"[1]的方式骗走被害人胡某一部手机、两张建行卡、一条金项链(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86元)和一部TELSD牌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0元),

关 键 词:信用卡  行为  物品  2010年  犯罪嫌疑人  人民币  被害人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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