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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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新铁 谢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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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611930 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40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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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都不能为旨在惩戒滥施行政行为的渎职犯罪所调整。利用工作之便更不等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则抹煞了受贿罪的本质,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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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工作 案件定性 便利 职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 法律授权 渎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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