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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作者姓名:欧新铁  谢菲
作者单位:1.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611930
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40152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都不能为旨在惩戒滥施行政行为的渎职犯罪所调整。利用工作之便更不等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则抹煞了受贿罪的本质,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的范围。

关 键 词:利用工作  案件定性  便利  职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  法律授权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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