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2009年11月11日,于某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0年4月起,于某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2010年10月26日,于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于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于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反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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