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公证机构设置的组织形式 (一)新中国公证机构设置的沿革 80年代以前,中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公证业务的开展主要由各地法院进行.司法部重建后,开始着手进行公证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建设,并于1980年3月发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公证法规未制定前,直辖市、省辖市、县设公证处,不要设省、自治区公证处和地区公证处;所有公证处,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的国家机关,其所出具的公证书效力相等,公证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证处归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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