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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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志远.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J].法商研究,2013(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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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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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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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A8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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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私人可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行政助手以及私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国家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身份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在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实现国家担保责任,对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私人进行准入监督和行为监督,行政行为法制需要围绕契约监督和绩效监督模式加以展开。就司法救济而言,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呈现多重法律关系形态,行政诉讼应当在相关行政争议的解决中发挥作用。行政法制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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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人 警察任务 法律身份 政府规制 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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