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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遗失物被窃案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黎章辉.对一起遗失物被窃案的法律思考[J].律师世界,1996(7).
作者姓名:黎章辉
作者单位:江西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一双休日,王兵在八境公园游玩时,发现有人将进口高级照相机一架遗忘在水池旁的石凳上,检查时发现紧贴照相区内的一块胶布上载有所有人李红的姓名及住所(王与李相识,关系一般)。星期一早晨,王兵嘱付与李红同单位的刘军交给李,刘军答应一定交还。可是刘在洪群开的早餐店吃早餐时,将照相机挂在墙壁上,结果相机被人窃走(未嘱店主关照)。李得知后,直接向刘要求赔偿,刘拒绝赔偿而成讼。土匕案中,相机所有人李红究竟该向谁索赔?对李的损失,王、刘、洪三人究竟有无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分析王、李、刘、洪四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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