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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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6]9号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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