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据了解 ,县 (市 )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 ,由于代表候选人人选的基本素质和影响力相当 ,竞争较激烈 ,无法通过民主协商来确定 ,一些选区就采用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来决定。笔者认为 ,这一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是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许可这一做法 ;二是参加投票的主体难确定。有的是同一选区各村的选民小组长 ,有的是同一选区各村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有的干脆是参加协商会议的全体同志 ,甚至包括乡镇的联系干部都参与其中 ;三是投票结果虽然是得票多的当选 ,但得票要不要过半数 ,还是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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