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表情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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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剑云.论法律语言的表情色彩[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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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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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法律专科学校基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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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语言除了表述意义外,还具有表现意义,表现人的主观态度、感情。语言的表现意义主要是由词语负载的。一个词语在指称某一客观事物的同时,往往还表现了人们对该事物的主观评价,主观态度和感情。例如同祥是指称为非作歹的人,可供选择的同义词语很多:坏人、歹徒、恶鬼、坏蛋、恶棍、罪人……所有这些词语基本意义(概念意义、理性意义)相同,指称对象同一,但所表现的人的态度和感情却是不同的,这便是词语的表情色彩。表情色彩包括态度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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