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先行的法治发达国家均有高度自治的、权威的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并对本国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之所以要求法官的素质要高、数量要精,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之所以能为公众信服和接受,是因为法官具有权威的地位.权威的确立,一方面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另一方面,还直接建立在由国家保障的尊严和荣誉之上.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比较容易获得和维持.这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都把其职业法官的数量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即使在近年来出现诉讼爆炸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对法官数量的增加亦非常慎重,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分流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