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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目的之检讨
作者姓名:李蛲  邓海虹
作者单位:[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2]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100124
摘    要:人类的实践活动大致有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两种,前者以提出目的、预设客体、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基准;后者以订立实现目的的规划、选择具体的方法为基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以任务取代目的的立法本身是过于形而下的一种立法表现,是舍弃诉讼精神的最高纲领,而觅求以技术为标准的最低纲领的表现,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此仍然没有改观,那么,我们只能从程序理念、诉讼模式、法律监督制度甚至裁判方式追逐到诉讼目的的影子。品读这些应然的却在实然中难窥全斑的诉讼目的的影子,我们期望早日结束这种诉讼目的的遁形现象,因为诉讼目的的高贵趣旨具有统摄全部诉讼活动终极关怀的属性。

关 键 词:诉讼目的  程序理念  诉讼模式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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