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当场”情境下敲诈勒索罪认定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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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霍成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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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20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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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分向来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特别是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两个当场"原则并非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决定因素,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时实施暴力的程度、对象、时间及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原因等具体情形,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当无法确定当场暴力程度能否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时,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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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 两个当场 罚当其罪 存疑有利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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