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论确权诉讼的八大谬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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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运洪.推论确权诉讼的八大谬误(上)[J].特区法坛,2005(4):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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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运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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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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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中规定了确权诉讼这一新的诉讼方式,并赋予这一诉讼方式一审终审,这对我国民事审判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是一个有创见性的突破,在法理上有着重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为海事法院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拍卖船舶的价款(以下简称价款)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迅速分配给债权人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该法对这一诉讼方式规定得非常简单、原则,共计一条二款93个字,使人们对确权诉讼的性质、内容、目的、条件等等都很难把握,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做法,造成了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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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确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民事审判工作 法律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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