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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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敏.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构想[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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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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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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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改革”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应包括公、检、法、司、安 5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执法工作、队伍建设、警容风纪、监督制约等。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说明我们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还有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6个方面:体制不顺、队伍不精、作风不正、执法不严、监督不灵、裁判不公等。“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司法改革应当首先克服从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着手进行。但仅仅实行这些改革,还难以达到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最终目的,还须统观全局,慎重研究,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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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改革 含义 问题 目标 原则 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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