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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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斌.犯罪客体构成性地位辨析——兼述犯罪故意的定义[J].北方法学,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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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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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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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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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客体 实质合理性 罪行轮廓 犯罪成立要件 犯罪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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