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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
作者姓名:杨秀英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应知"是推定的"明知".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的"重大损失",应结合商业秘密的智力成果特点,综合加以认定,但只能是可以计算的物质性的有形损失.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仅是法律义务关系上的约束,以义务人能否知悉为判断标准.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观罪过  重大损失  保密措施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6-0053-03
修稿时间:200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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