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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罪的不法内涵——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中心
引用本文:王焕婷.性侵犯罪的不法内涵——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中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6):53-68.
作者姓名:王焕婷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刑法归责研究”(项目编号:21 FFXB07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被害人视角下法益的刑法保护限缩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SJA1125)的研究成果;
摘    要:性侵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性自主权而非身心健康。身心健康法益的立场导致以年龄设计性侵犯罪刑罚规范依据的缺失,致使针对不满16周岁者的性侵犯罪由实害犯沦为抽象危险犯,也加剧了性侵犯罪之间的规范冲突。性侵犯罪的不法本质体现为违反意愿而非强制性行为和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强制性行为和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是刑法设定的违反意愿的证明方法。基于性侵犯罪体系解释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性自主权是本罪的保护法益,违反意愿是本罪的不法本质;照护者与尚不完全具有自我负责能力的被照护者因照护而形成的依附、监督、支配关系,是本罪违反意愿不法要素的证明方法,且不以这种关系被滥用为必要;本罪的犯罪构成设计和证明方法表明刑法未升高性同意年龄;本罪中的“性关系”仅包括强奸(奸淫)行为而不包括猥亵行为。从刑法实体角度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于违反意愿程度的不同;从刑事证明角度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强奸罪的存疑刑罚规定。照护者促使被照护者与第三人为性行为的,不以本罪论处。

关 键 词:性自主权  违反意愿模式  性同意年龄  存疑刑罚规定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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