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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侵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引用本文:薛静丽,杨星.我国性侵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J].行政与法,2022(11):106-114.
作者姓名:薛静丽  杨星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思维下刑罚权的动态与规制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BFX069;
摘    要:司法实践中,男性不仅有可能成为强制猥亵罪的性侵犯对象,还有可能遭受到其他性侵犯。按照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此类犯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强制猥亵罪予以规制,但个案极易因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导致裁判有失公正。本文基于我国不同性侵犯罪之间的差异,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情况,探寻性侵犯罪去性别化的立法价值,以期推动刑事立法对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反应,将新的犯罪主体、对象和行为方式纳入强奸罪的范畴;同时恢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对被害人“去标签化”,以更加详细的方式规定救济模式。

关 键 词:性侵犯罪  强奸罪  被害人“去标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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