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法益的类型化及其刑法保护体系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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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双阳.数据法益的类型化及其刑法保护体系建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6):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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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双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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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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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据法益是理解数据犯罪实质的核心基准,其不是单个法益,而是表达、实现与数据相关的新型利益的集合体,内部结构包括数据人格法益、数据财产法益、数据安全法益,外部形态分为个人数据法益、企业数据法益、公共数据法益。基于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三元模式,就侵犯个人数据犯罪而言,应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而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则不宜入罪;就侵犯企业数据犯罪而言,应将数据集合作为新型数据财产纳入刑法意义上公私财物的范畴,适用侵犯财产罪予以保护,而将数据产品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并增设侵犯数据专有权罪;就侵犯公共数据犯罪而言,应将单纯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数据的行为从《刑法》第286条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破坏公共数据罪,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引入公共数据安全分级保护规则,配置层次化、差异化的罪量评价标准。根据在先权利限制原则和法益保护位阶法则,当某一行为同时侵犯数据私法益与数据公法益时,应优先适用保护数据人格法益或数据财产法益的罪名,而保护数据安全法益的罪名起兜底作用;当某一行为同时侵犯数据人格法益与数据财产法益时,应优先适用保护数据人格法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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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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