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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有过同居经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作者姓名:郑晓骏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摘    要:案例案例一当事人周××,男,1975年11月出生,与吴××,女,1977年1月出生,于2006年4月共同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二人提交的证件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状况(户口簿记载)均为未婚。各人在填写《申请结婚声明书》的过程中,周××向婚姻登记员自诉:2002年6月曾经与边

关 键 词:结婚登记  当事人  同居  婚姻登记机关  经历  户口簿  法律规定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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