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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秀珍案的质疑
作者姓名:浙医
摘    要:读了《人民司法》去年第十一期《一案一议》栏刘秀珍案例,对于其中法医检验认定:“死者头、面部确有暴力打击伤痕,颅脑内出血,在无急救的情况下可以致命;另根据死者颈部索痕的特征,系自缢而加速死亡;根据上述损伤先后分析,决定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颅脑损伤已经存在的作用。”这一分析,混乱不清,值得审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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