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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缺陷及相应救济
引用本文:
陈令春,席刚.论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缺陷及相应救济[J].山东审判,2002(2):53-55.
作者姓名:
陈令春
席刚
作者单位: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令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席刚)
摘 要:
一、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现行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规定为两类,即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即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又分为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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