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厅应否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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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吉龙.歌舞厅应否赔偿损失[J].律师世界,19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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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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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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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3月2日,钟某购买门票后进入某市晚中情歌舞厅跳舞。在翩翩起舞中.舞厅临街窗户的玻璃被人砸碎,飞溅的碎块恰好击中钟某左眼,肇事者逃之夭夭,无法查找。钟某为治伤用去医药费计3600元,钟某要求歌舞厅赔偿其经济损失,歌舞厅拒绝赔偿.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歌舞厅应否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歌舞厅不应赔偿钟某的经济损失。理由是:()歌舞厅的玻璃被人砸碎而误伤钟某,这与歌舞厅没有因果关系,它并非因歌舞厅自身管理不善所引起的,歌舞厅对此没有过错,其责任完全在于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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