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刑侦中所研究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32条(新修改刑法的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言的。故意杀人罪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两种形式。所谓杀人动机,就是指引发凶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起因。这种内心起因,在整个杀人活动中始终对凶手起着激励作用,是凶手进行杀人活动的推动者。杀人动机既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又存于间接故意之中。因此,正确认识和判断杀人动机,在侦察和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竟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划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命案发生后,邢侦人员首先须判断是自杀,意外事件,还是他杀?如是他杀,还应进一步判明案件的犯罪动机如何,然后,才能确定侦察范围和方向。如:在一般情况下,仇杀的侦察范围就比图财害命要小些;而因婚姻、奸情引起的杀人,其范围比仇杀更小。第二,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搜集犯罪的证据。杀人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且犯罪人平时的言行中必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反映,也必然要在杀人活动及其结果中暴露。所以对其正确判断、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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