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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处理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蔡维生.试论医疗事故处理的几个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1995(4).
作者姓名:蔡维生
作者单位:维坊医学院
摘    要: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医疗事故补偿标准,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卫生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的协调问题等。这些问题已引起卫生法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并展开了讨论。医疗事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应看作是卫生行业内的问题,而应放在社会大系统中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局考虑,建立有效的预防处理机制。本文试就医疗事故处理中四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供参考。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式及举证责任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存在三种处理途径:其一,如果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没有争议的,由医疗单位与病人及其家属协商解决;其二,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和事件有争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条处理途径弊端显而易见,医疗事故的是非曲直并不象一般的民事案件那样容易区分,具有区分是非曲直能力的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根本没有区分是否是医疗事故或事故等级的能力,因此,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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