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李占荣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载文《论“中华民族”入宪》认为,民族是一个基于自然存在的社会历史范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族已经不再专指汉族,而是指当时中国境内所有民族。大陆学者长期专注于文化意义的民族研究,对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的研究甚少。“中华民族”入宪是指将“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写入宪法,在宪法中确立“中华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各民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看,“中华民族”入宪对台湾问题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它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表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为国家统一提供了理论和宪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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