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适用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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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自成 宋景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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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王自成),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宋景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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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代表法》和《规则《)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 ①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代表法》规定了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程序,而《规则》对此则未作规定。②对于拘留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则》规定应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而《代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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