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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习惯法渊源
引用本文:姜世波. 英美法中的习惯法渊源[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3(2): 32-38
作者姓名:姜世波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基金项目: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SFB2003)
摘    要: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习惯在英美国家中都是三大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英国的习惯包括普遍习惯、特别习惯、自治镇的习惯和商事习惯。其中,普遍习惯被认为构成实质上的普通法,特别习惯(包括自治镇的习惯)被认为是通常意义上的习惯法,商事习惯也已经曼斯菲尔德等人通过判例纳入普通法。美国的习惯法适用则主要局限于合意情境下,而且其司法运作中适用习惯法的条件也比严格的英国法更加灵活。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普通法,其效力都源于司法惯例。习惯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损普通法,发展普通法,但不能违背制定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关 键 词:普通法  习惯法  英国法  美国法

The Source of British and American Customary Laws
JIANG Shi-bo. The Source of British and American Customary Laws[J].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2011, 23(2): 32-38
Authors:JIANG Shi-b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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