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守法 |
| |
作者姓名: | 崔令之 |
| |
作者单位: | 湖南省司法学校!高级讲师 邮编410126 |
| |
摘 要: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入我国根本大法当中。作为法治社会的真正确立,要求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因此,对于任何社会的法治建设而言,法的遵守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守法的普遍程度历来是检验“法治”水平最为重要的形式要件。①但长期以来,不管是司法实践中还是法学理论界,都比较注重立法、执法、司法等问题,对守法未予应有重视。由于法得不到普遍遵守,不仅使许多立法形同虚设,也大大地损害了法的权威性和尊严。这种状况应予改变。 一、守法的合义 守法,指在法律效力范围内受法律调整的一定社会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