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法上的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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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炳.论买卖法上的诚信原则[J].法学杂志,1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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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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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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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各国基本上都从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GoodFaith),并且把它视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英文原义是真诚、诚实。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规定,“诚信系指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象”。忠于事实真象有两层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编造谎言欺骗对方;第二,当事人不主动将事实真象告诉另一方,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正常情形下很难知晓真情或容易失察真情,导致上当受骗,与其订立合同。诚信原则强调的是主观上的善意,反对的是主观动机上的恶意。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词典解释说,诚信是指“没有恶意,没有欺骗或取得不当利益之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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