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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姓名:寇学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回放何某于2008年3月3日至12月3日期间在某服装公司任服装工艺师。何某的录取通知书上显示:您接到本录取通知书视为试用期期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5月31日,其间薪金待遇为基本工资2000

关 键 词:试用期  服装  劳动者  意思表示  录取通知书  基本工资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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