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客运车也应优待伤残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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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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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这是伤残军人享受优待权利的具体规定之一。但时下出现了一种新情况:越来越多的伤残军人享受不到这项优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营客运工具被承包、租赁、转让给自负盈亏的私营者,个体客运车、“电麻木”、人力输家主如雨斥着笑船出现大街头巷尾。享有客运工具运营权的私营者、个体户急剧增多,法定优待义务主体相对减少,原先固有的这种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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