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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官场的公款吃喝
作者姓名:龚敏迪
摘    要:对于妓乐助兴,也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外,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

关 键 词:公款吃喝  官场  州县官  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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