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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伤害案件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引用本文:游伟,黄祥青.从一起伤害案件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J].人民司法,1999(10).
作者姓名:游伟  黄祥青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游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黄祥青)
摘    要:案情1997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王伟利因不满其女友陈某的同事梅某经常拉陈外出跳舞而打了梅脸部一拳。9月28日傍晚,陈打电话约梅次日上午来家,由王伟利向其赔礼道歉。梅的朋友邱卫东、陈旌得知此情后即于当晚8时左右随梅赶到陈的住处敲门。陈见梅某带了两名身强力壮的男人同来,便拒不开门。邱卫东、陈旌即用力将门踢开后冲入室内,对在房内的被告人王伟利进行殴打。王随手从碗橱边抽出菜刀进行还击,两刀砍中邱的面部,致邱的前额及左面部遗留两处疤痕,累计长136cm,构成重伤。邱卫东、陈旌见状即抢夺王的菜刀,后因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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