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订的交通法规的评价分析——以库尔勒地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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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竹青.对新修订的交通法规的评价分析——以库尔勒地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3):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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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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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农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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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不仅要客观的将酒后驾车严格化、犯罪化;还要有针对性的加大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的稽查。力求深入和准确的揭示酒驾入刑后出现的弃车逃逸、司机拒检、与执法者周旋、代价乱象丛生的现象。同时对有关执法部门对处罚意见不等,处理力度较小的一系列现象严惩不贷。本文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调查,揭示酒后驾车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在对新疆库尔勒地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库尔勒地区酒后驾驶在入刑后产生一系列现象。即依据现行立法,又摆脱注释法学窠臼。重在阐析酒驾入刑后产生现象的基本范畴,本质原因、基本法律应用的执行力度、以及执法者在新的交通法规颁布后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通过现象产生的原因得出更有利于严禁酒后驾驶,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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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酒后驾车 危害分析 制约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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