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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革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决定时的处理程序
引用本文:范仲瑾,刘星宽.政革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决定时的处理程序[J].中国检察官,2002(1).
作者姓名:范仲瑾  刘星宽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范仲瑾),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刘星宽)
摘    要: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决定。”现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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