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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陈勇  李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06
摘    要:20 0 0年 1 2月 2 7日下午 ,犯罪嫌疑人刘某和王某到本市东城区北官厅胡同刘某的好友卜某家玩 ,其间趁卜某不备 ,将卜某放在床上的摩托罗拉牌P7689型手持电话一部 (价值人民币1 3 0 0元 )偷拿并放在自己衣服口袋内 ,后带女友王某离开卜某家。出门后 ,刘某将盗窃手机一事告知王某 ,王某在明知手持电话为赃物的情况下 ,同刘某一起于当日 1 6时许到本市西直门将所盗手持电话卖给他人 ,得赃款人民币1 2 2 0元。一、关于王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不同意见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 ,承办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符合起诉条件 ,这一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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