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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行和解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所谓自行和解,是指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案件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是刑事自诉案件的一大特点。正确运用自行和解,不但避免讼累,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工作和生产。自诉人和被告人怎样才能进行自行和解呢? 第一,自行和解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大部分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名誉、婚姻家庭、左邻右舍之间的纠纷等,通过自行和解即可息讼解纷,因而法律赋予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以自行和解的权利。而公诉案件严禁被害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不允许检察机关和被告一方就被告人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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