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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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健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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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初级阶段民族法制建设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回顾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法制建设的有利条件主要是: 1.从三十年代初就开始萌芽,并历经陕甘宁边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早在建国以前,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已经成熟,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政策。建国以来的实践进一步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结合,是符合中国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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