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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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延旭,邓小军,孙双龙. 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对策[J].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2, 9(1): 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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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延旭 邓小军 孙双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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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系 沈阳,110035,沈阳,110035,沈阳,11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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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庭科学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 ,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线索 ,为法庭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经法庭调查或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法庭科学鉴定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公正、科学、准确和实事求是。 1997年 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和 1991年 4月 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均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因此 ,出庭接受质证已经成为法庭科学鉴定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为了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真实、科学、有效 ,避免和减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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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庭科学 鉴定人 法庭质证 对策 |
文章编号: | 1007-9297(2002)01-0037-03 |
修稿时间: | 2001-07-03 |
Strategy of accepting interrogation to forensic expert in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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