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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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海益华应用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厂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华,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川b京市专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友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雅军,该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连洁,该局法律事务处于部。第三人张景峰,男,46岁。委托代理人赖定具,北京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O上诉人北京科海益华应用电子公司(简称科海益华公司)因专利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中知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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