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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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绍坤,于梦瑶.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J].法学论坛,2023(4):3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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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绍坤 于梦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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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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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利润剥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运行研究》(21BFX099)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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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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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父母子女 继承权 规范依据 事实依据 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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