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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企业合规制度中企业所有人的监管责任——以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30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赵冠男.论德国企业合规制度中企业所有人的监管责任——以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30条为中心[J].前沿,2023(4):66-75.
作者姓名:赵冠男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17WFX00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国《违反秩序法》第130条对企业所有人的监管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德国企业合规制度框架中处于核心地位。由直接行为主体责任、被代理者责任、企业责任和企业所有人责任组成的“四维结构”,凸显了德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典型特点。就企业所有人监管责任而言,其核心在于有效的企业监管与合规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具有“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在实践中得以广泛适用。企业所有人监管责任的归结需要具备主体、行为、主观和客观处罚条件等各个方面的要件。德国企业合规制度中企业所有人监管责任的具体规定和适用实践,对于我国企业合规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 键 词:企业合规  企业所有人  监管责任  德国《违反秩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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