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调整对象的范围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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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涛.党内法规调整对象的范围界定[J].理论导刊,2022(9):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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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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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1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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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党政联合发文制度研究”(21CDJ011)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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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只是党内关系,而是包括特定党外组织和党外个体在内的党务关系。但这面临“党内法规只调整党内关系”(狭义论)的质疑,即混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降低党内法规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混淆调整对象和调整作用这两个不同概念。“溢出效力”虽是对“狭义论”的直接回应,但自身存在理论缺陷,同时伴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订而合理性存疑。通过对“狭义论”的理论回应和实践质疑,可以明确“政治实践”是判断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根本依据,而党务关系才是当前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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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党内法规 调整对象 党内关系 溢出效力 党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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