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批判了“无财产即无人格”的民法观念 ,指出这一观念无视市场交换原则所应该具有的界限 ,将其无限放大为市民生活的基本原则 ,由此导致对作为市民社会立法之基础的社会团结协作原则的遗忘 ,以及对社会生活的物质主义的理解。作为其纠正 ,本文提出 ,在市场交换与人的基本价值的保护中 ,应该以后者为核心和出发点 ,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时 ,应该以人为本 ,而非以财富为本 ,同时需要重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精神性质的一面 ,避免以绝对的物质主义的观念来设想民法典所要调整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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