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理论与实务探析——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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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国清,刘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理论与实务探析——以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为视角[J].学理论,2012(33):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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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国清 刘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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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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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理念,该规定的实施无疑对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肯定这一规定进步意义的同时,也要正视该规定对司法实务工作的影响。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为视角,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对该规定予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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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迫 理论 实务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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