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中国古代判决的事实依据——以清代为例兼与法定证据的比较
作者姓名:蒋铁初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传统证据法的价值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1BFX015);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传统证据法的价值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0YJA8200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依据经历了以证为主到证供一致的转变。司法档案及判牍资料表明,在证供一致模式中,口供与证据皆不可缺少,但证据是定案关键。口供既不独立于证据,也不是证据之王。在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始终都以证据为主。法史学界认为中国古代审判比欧陆法定证据制度更重视口供及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是对中国古代证据立法与实践的误读。

关 键 词:以证为主  证供一致  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